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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票竟然推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决议?现在只能不死不活,…

admin 2025-03-27 102

注:本篇文章为读者来信,欢迎投稿!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三花现代城业委会收到一封来自高境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的告知函,内容如下:

告知函

三花现代城三期业委会:

2024年3月26日至29日,经高境镇城建中心、社建办三花现代城第三居委等组成的工作小组,通过上门走访、电话及录音核对等方式对三花现代城三期业主大会关于物业选聘等事项投票结果进行复核,业委会代表全程参与,结果如下:

经复核,参与表决的选票938张,其中续聘物业336票占参与已表决票数的35.82%;选聘物业464票,占参与已表决票数的49.46%,业主复核不认可表决票意见14票,占参与已表决票数的1.5%;弃权和无效意见的124票,占参与已表决票数的13.22%。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四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据上述规定,此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显示关于物业选聘事项的表决票未过半。根据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建议三花现代城三期业委会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小区居民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后续工作。

高境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告知函)

对此,三花现代城的一名业主有话说:

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金兰苑三期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后,据说某业主对选票有质疑多次上访后,镇里有关方面展开过3次查验,第一次说没有问题,第二次说也没有问题,第三次就是最后一次镇里组织居委会“推倒重来式查票”,结果出来了,有人满意了,更多业主不满意了。为什么?

对业主大会决议选票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层面来解决问题,那么街道有关部门复核选票用了哪个法律规定,针对镇里有关部门对三期金兰苑业委会的告知函,我从两个方面来谈。

第一个方面是在组织复验选票过程的问题。

1

上门验票至少要2人以上,并且要有录音或录像,没有这样做。

2

对本人签名或者是家人签名的不管怎样都应该是确认有效,因为过去那么长时间本人没向任何地方指出本人不同意,而不是现在上门说不是我签名的或者我不认定就可以认为不认定。

3

有许多不住此处的业主,打电话时是否确认内容,而不是简单的问一下是不是你签名的,如果不是就作为无效票,因为在之前时,第三方有录音表明业主的真实想法,然后找人帮忙代投的,这些票的勾选结果是业主真实意思表示。

4

有人在这次复查中没有得到上门和电话联系,比如结果出来后,就有人在业主群说没有上门或电话联系,他们属于哪种投票性质。

第二方面就是两个怪现象。

1

选票的结果,业主大会决议对选票结果是经过业委会、居委会、镇里房办、小区志愿者、小蜜蜂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开箱反复核对产生的。其中对物业公司选聘为533票,续聘为330票,选聘物业公司票达56.82%,超过1/2,得以通过。街道组织的这项结果是选聘票为464票,续聘票为336票,选聘票为49.64%,未超过1/2,不与通过。而续聘票反而超过了业主大会的续聘票六票,难不成所有的电话联系的续聘票都认可,而续聘票都不认可,那也不够啊,这六票只能是可以修改的,也就是过去的这次复查我不认可就可以修改。

2

这次复查是所有选票,一共有六个项目,只有一个选项有结果,就是否决了选聘物业公司,请问如果经过这次复查,选聘方案无效,那么其它项呢?如果也是跟复查结果一样,也是49%左右,那么也是无效的,复查的目的是查选票是否真实,而不是光查是否选聘物业公司的票数。在告知函里没有任何其它项投票的结果,而任何其它项也都与业主利益相关,难道有什么猫腻,说到猫腻想到了他的作品《庆余年》,难道我们穿越了,可我们依然活在当下,活在2024年。那么这个告知函是不是有法力效应吗?对业主大会决议没有,但对业委会有,它表现为两重性,一是业委会如果执行该告知函,就会陷入违规违法,因为业委会无权推翻业主大会决议,二是如果业委会继续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也就是违反了告知函,同理街道房办就会拿出告知函说话,不能同意进入选聘工作,现在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场面,不死不活,维持原状。原本政府出面是解决问题的,我想不应该是这样的状况吧!

三花现代城金兰苑一名业主

(以上为原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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