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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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孙女士介绍,她经金地檀溪置业顾问孙建X介绍,购买了金地檀溪一期6号楼2单元1楼2号的房子。该房子面积159.98平方米,不包括一楼门前约160平米的院子,以及地下约160平米的下跃建筑。当时该房屋的成交单价为15200元/平。
孙女士反映,购房时置业顾问孙建X向她表示,由于院内不允许停车,地下跃层会为孙女士开一个入户门,门前的地下车位可以给孙女士使用。为了怕上当,孙女士要求置业顾问孙建X拿出一个可靠的文件。后者也向开发商各部门领导反映,得到允许后拿着图纸给孙女士指明地下车位。孙女士感觉靠谱之后缴纳房款。此时为2015年5月。
2015年9月,孙女士按规定日期收房,发现自家地下通往停车场的门被封死,但楼梯还在。虽然心里犯嘀咕,但之前看了图纸,孙女士也就安心签字收房进行装修。
2015年12月,有人提醒孙女士,你家地下门前的楼梯也被砸掉了,划出了两个停车位,而且都已经出售。这时候孙女士傻眼了,不但承诺给自己使用的地下车位没有了,原来规划通往自己家的路上也被两个停车位拦住。开发商所做的修改并未事先与孙女士沟通。孙女士来到售楼处寻找置业顾问孙建X,但被告知其已被开除。
孙女士说,“她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表示,之前是有这样的承诺,但12月份我们的规划改变了,若想退房可以,装修赔偿没有。”
开发商回应
国搜大连致电金地方面,得到了金地檀溪开发商的一份《关于檀溪售楼处遭恶意打砸的事件声明》声明内容如下:
“致广大公众:近期檀溪项目D4区某客户,自行违规拆改地下空间墙体结构,改造地下室入户门。要求我司取消其自行开门位置外公共空间的既定子母车位,并带领多名壮年男子采取打砸售楼处、谩骂员工、恐吓其他业主和客户等多种方式,连续多日严重干扰我司售楼处正常经营。恶意封堵园区地下车库通道入口,致使众多业主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以此要挟开发商满足其不正当利益。
我司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收集完毕相关证据,将于近期对闹事人员提起诉讼,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及我司的合法权益。我司坚信在法制社会下,此种违法、无理的暴力行为,将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同时,也感谢各媒体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待此事件,不要受到某些个人失实叙述的干扰。”
对于此次“下跪事件”开发商与业主各执一词,也都提供了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孰是孰非,法断是非。
律师意见
如过果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属实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果业主合法权益受损,应采取正当、合理的手段(收集证据、提起合同之诉)予以维权,但采取打砸售楼处等方式,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且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开发商遭受业主打砸,开发商有权就受损情况向业主提起侵权之诉,诉讼请求可包括主张赔偿财产损失,如因此导致关门停业,可进一步主张停业损失,并有权要求业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如果孙女士的反映属实,有几点可以注意。
一、开发商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从孙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及售楼人员在售楼时均承诺,孙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地下部分门前车位由您独自使用,而在房屋交付时却与上述承诺不符。在开发商未就此与孙女士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可以判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虚假成分,根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开发商对购房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在孙女士就上述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其广告宣传与售楼时所做的承诺(但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与房屋交付时的实际情况不符,为此,开发商同意为孙女士办理退房,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从这一点上来看,开发商已意识到其过错所在。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却存在一定的难度:
1.由于您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因此,当上述问题以法律途径解决时,除非开发商继续承认其所做的承诺,否则,您只凭一纸置业顾问的证明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证据方面会显得有些不足。录音录像可以补充证明。
2.《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有在孙女士能够证明开发商的承诺是导致自己购买该房屋的原因时,孙女士的权利主张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
3.从法律的公平角度来讲,如果孙女士同意开发商所提出的退房解决方案,开发商应在退还孙女士购房款的同时,给予她相应的利息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