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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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良槟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69027****7172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马鞍街一出租屋301房
案情介绍: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海与被执行人王献杰、王廷和、潘少娜、吴仲伟、吴淑明、文亚强、刘良槟、刘奇才、周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琼0107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4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4)琼0107执1822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6504.92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彭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997.57元。
联系举报电话:贾璇法官089865873658